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冷启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王培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冷启胜与被执行人王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粤182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培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冷启胜支付赔偿款67965.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5元。因被执行人王培生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首执案件中,已执行到位2769.08元(其中920元转为执行费、退申请人1849.08元),本案标的为66116.81元、迟延履行金9569.47元(自2019年3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案件受理费14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王培生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培生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执行到位15995.60元(全部退给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培生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湘MXXXX车辆一辆(已委托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代为查封,但因未找到车辆下落进行扣押而无法处理),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 3、于2021年6月4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王培生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依职权于2021年7月10日限制了被执行人王培生的高消费。

8、依职权于2021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王培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9、于2021年7月12日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冷启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王培生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上述15995.6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黄扬林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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