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山西省平遥县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山西省平遥县人。系马某1父亲。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省平遥县人。系马某1母亲。 被告:宫某,应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诉被告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13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8日,被告宫某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2019年正月后归还,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另原告在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4个月,共计2640元;请求被告支付因案件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宫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2月8日,被告宫某向原告借款8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将借款转入被告账号。借款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已向被告交付借款8000元,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案中,原告自认该笔借款是其从蚂蚁借呗中的贷款,由于原告明知其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借被告,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案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马某1借款8000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郁尚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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