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 被执行人:李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黄群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陈玉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胡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周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坡、黄群生、陈玉焕、王娟、胡保军、周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坡、黄群生、陈玉焕、王娟、胡保军、周义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坡、黄群生、陈玉焕、王娟、胡保军、周义勇的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李坡、黄群生、陈玉焕、胡保军、周义勇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可供执行,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已划拨114251.62元转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2、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娟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比亚迪牌车辆一台,但因车辆年限较长,无任何变现价值,申请人未申请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坡、黄群生、陈玉焕、王娟、胡保军、周义勇名下有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失信决定书,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该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谢海峰 执行员 王 于 执行员 张新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