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兴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郭海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利,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颖,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三路800号国际农业科技创新中心23层。 负责人:周阳,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邵兴文与被告郭海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邵兴文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兴文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邵兴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兴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鹤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 婧 书 记 员 吕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