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197XP。 负责人:赵红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灿,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国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楚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