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振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
宁县窝北镇大王庄85号。
被告:金云超,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
秀洲区新塍镇虹桥新村2幢403室。
审理经过
陈振江与金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振江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6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