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鑫泉苯板厂。 委托代理人:宋武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黎明街锦江委六组。 被执行人: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国仁,头道村民委员会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安市鑫泉苯板厂与被执行人集安市头道镇头道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案件款24000元,其中23296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704元法院收取执行费。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15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将剩余的15895.3元全部付清。因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撤回执行申请,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执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天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