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某某,男住昌乐县西湖花园9号楼2单元502室。于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21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 5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花园1号门北侧时,与于志刚驾驶的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人于某某、于志刚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9.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