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华公杰布与被申请人泽库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现更名为泽库县自然资源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青232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青232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内容,属于法律文书误写,本裁定系申请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故应予删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内容。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旦巴尖措 审判员 华吉加 审判员 宁吾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银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