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华公杰布与被申请人泽库县国土资源和环保林业局(现更名为泽库县自然资源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青232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青232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内容,属于法律文书误写,本裁定系申请书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无上诉权,故应予删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内容。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旦巴尖措 审判员    华吉加 审判员    宁吾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银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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