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方,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