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芳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荡坪钨矿矿部三管区。

被告:李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中国xx赣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谢芸。

审理经过

原告袁芳来与被告李德华、中国xx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袁芳来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芳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芳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芳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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