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芳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荡坪钨矿矿部三管区。
被告:李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中国xx赣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谢芸。
审理经过
原告袁芳来与被告李德华、中国xx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袁芳来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芳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芳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芳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