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禄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中山市灯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庆丰路3号乔帝森照明。
法定代表人:何国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常禄山与被告中山市灯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常禄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禄山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常禄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常禄山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仁 青 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