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告:王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东侧双大紫园1号楼门市。
负责人:胡继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臣与被告王贺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刘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