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庆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汽车油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庆祝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汽车油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管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7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韩庆祝申请再审称,首先,其1959年参加工作时年龄14岁,属于非法录用未成年人;其次,1978年拨乱反正有文件说下放人员可回原单位工作,其多次上找原单位和香坊区经贸局没有解决,导致其没有工作和生活来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庆祝下放及回城系执行当时的国家政策,故原审法院认为韩庆祝主张的生活费等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韩庆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韩庆祝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