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为石首市绣林大道远景大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沈真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本市。
被执行人蔡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沪、蔡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借款本金34217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72元,执行费5080元,但被执行人王沪、蔡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沪、蔡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4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沪、蔡萍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5042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