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红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1栋30层558号。 被执行人:张本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魏守兰,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红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本成、魏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红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302执60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本成、魏守兰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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