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柔洛,男,藏族,1958年6月6出生,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执行人:龚兴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柔洛与龚兴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色民初字第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兴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龚兴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县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5000元。
划拨被执行人龚兴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色达县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5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