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立世,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皋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兰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宣判后,陈立世服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3日入监服刑。
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兰州监狱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世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立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