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婧,女,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朱仁忠,系原告之父。
被告:康祥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婧与被告康祥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朱婧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婧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