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赵春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汝明,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敏,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沈威。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熊荣诉被告阳江银河东方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熊荣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熊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 人民陪审员  许广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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