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志荣,男。 被执行人海拉,男。 被执行人呼义嘎图,男。 被执行人敖敦其其格,女。

审理经过

陶志荣申请呼义嘎图、敖敦其其格、海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2522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呼义嘎图、敖敦其其格、海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海拉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海拉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13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福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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