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德刚,男,1987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颖琪,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奎塘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元,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刚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罚款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德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