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52号。
负责人:于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洪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宁 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