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光宇,男,****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刘屹林,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赵国英,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光宇、刘屹林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王光宇、刘屹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宇、刘屹林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国英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光宇、刘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光宇、刘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