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住所地韶山市厦门大道丰菊嘉苑内。
负责人:肖礼,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