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艳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保德县东关镇人。
被执行人:张永飞,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保德县腰庄乡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的王艳龙申请执行张永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3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张永飞归还王艳龙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1.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永飞下落不明,本院已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永飞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少量余额,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冻结。目前执行到位0元。
2020年8月22日本院干警到张永飞户籍所在地保德县腰庄乡年墕村对张永飞财产状况进行传统调查,经询问该村主任张彪付,经反馈张永飞常年不在村居住,村里只有一眼窑洞,无分红也无其他补贴。
本院又于2020年9月22日到保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张永飞在保德县区域内有房产。
本院又于2020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永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查,张永飞名下有长安牌车一辆,2020年11月5日本院到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该车予以查封。由于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未对该车做进一步处置。
另外,张永飞在我院还有其他三个执行案件,其均为被执行人,三个案件均未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王艳龙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艳龙告知了上述情况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永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