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1号。
负责人:张连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系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诉被申请人高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延亮银行存款人民币372085.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延亮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72085.5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238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垫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