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李某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某明与被申请人李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明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吴某明与被执行人李某梅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吴某明9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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