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逗号休闲吧,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经营者:姚梓晨,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陈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逗号休闲吧与被告陈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乌苏市逗号休闲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乌苏市逗号休闲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