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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康悦颐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11MJ9003338B,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沿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伟凡。
被执行人:鲁忠燕,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康悦颐养院与被执行人鲁忠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康悦颐养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鲁忠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康悦颐养院住养服务费29880元、违约金485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鲁忠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鲁忠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鲁忠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鲁忠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鲁忠燕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已划拨8132.61元,扣除执行费427元、案件受理费398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康悦颐养院受偿7307.61元。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132.6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鲁忠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鲁忠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鲁忠燕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鲁忠燕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康悦颐养院。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鲁忠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国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朱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