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宁禹,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新区。 被执行人:陈晓,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许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宁禹申请执行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108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晓的存款30916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晓309166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309166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晓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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