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梅,福建祥仲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81439。
负责人:张剑,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商贸服务中心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91448914A。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建都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原审第三人怀远县金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都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建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建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