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东城印象13栋201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
法定代表人:王祖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特别授权)、赵蝶,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江云,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江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