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彬(曾用名陈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叶学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彬与被告叶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陈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叶学善已偿全部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陈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书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霍皕 书记员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