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贡布东周,男,****年**月**日出生,M某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被告人贡登,男,****年**月**日出生,某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色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辩护人

起诉文书号

色检刑诉〔2021〕1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3月6日,被告人贡布东周、贡登商议去偷牛,并联系买主于当晚凌晨1时许在色达县大则乡玛格村附近的小桥处装车,贡布东周便回家。凌晨12时许,被告人贡登及证人陈某某开车到指定的装牛地点后,被告人贡登让陈某某原地等候,并自己步行前往大则乡与被告人贡布东周汇合,后二人到被害人家将两头牦牛窃走并赶至装牛地点将牛装车,并以每头20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牦牛价值1378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贡布东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建议判处贡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贡布东周、贡登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有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贡布东周、贡登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3780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贡布东周、贡登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贡布东周、贡登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贡布东周、贡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贡布东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贡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忠 彬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次珠志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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