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作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申请执行人:万正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陈帮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张志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辉、万正菊与被执行人陈帮柱、张志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帮柱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作辉、万正菊支付37969.96元。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帮柱、张志云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