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努尔别克·德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上户沟乡黄山村东槽子片区。 被告:骆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天池岔路口公路以南居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努尔别克·德开与被告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努尔别克·德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努尔别克·德开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巴合扎提·巨努斯别克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乌兰古丽·努尔巴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