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周家村*组*号。 被执行人:徐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下花桥镇徐家桥村*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明与被执行人徐立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该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徐立君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明工程款77500元,诉讼费976元,执行费1077元。申请执行人赵明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赵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立君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8月16日共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徐立君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无证券等财产。2021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徐立君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徐立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徐立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明未提供被执行人徐立君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19日,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立君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案应当要执行的标的79553元,尚未执行到位。目前申请执行人赵明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徐立君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赵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明发现被执行人徐立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文玲 审判员  唐超林 审判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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