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邹华存款12,206.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