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圭林,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告:唐韬,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圭林与被告唐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圭林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圭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圭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再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婷 书记员袁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