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1,男,肃省张家川县人。 被告:王某某2,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 被告:赵某某,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1(系赵某某哥哥),男,甘肃省张家川县马关乡草湾村三组*号,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1诉被告王某某2、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铁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小娟 书 记 员  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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