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大甸村3组3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西环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霞。

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涛。

被执行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

被执行人:柯昌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柯昌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柯昌礼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春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柯昌礼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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