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焦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住太原市,现被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山西立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王某、山西立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
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因疫情原因无法进行送达及庭审活动,原告以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0元(已减半),免予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