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继伟,男,****年**月**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亘兵,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尹思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继伟与被执行人尹思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继伟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思鸿支付申请执行人董继伟压路机租金7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思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尹思鸿收到通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董继伟压路机租金75000元及缴纳案件诉讼费837.5元、执行费10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思鸿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思鸿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的强制措施。通过对被执行人尹思鸿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尹思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有存款968.23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有资金5509.0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837.5元、执行费1038元,剩余4601.8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董继伟领取,另有车牌号为云A×××××宝马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0年9月1日,检验有效期止2019年12月31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思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董继伟意见,其对本院调查尹思鸿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625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需履行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赖世发 审判员 崔庆庚 审判员 靳洪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