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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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
代理人黄义,北流市华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
代理人廖春羽,北流市义正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4月9日
开庭日期2021年5月24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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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相识的朋友。2020年3月至11月,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15万元,原告将借款1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共6份。被告目前已还款1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7%,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利息。2021年3月23日,双方再次确认,自2020年3月8日至今,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月利率为7%。因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1、虽然借条书写合计有15万元,但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的只有14万元,另外的1万元被告没有收到(被告于2020年10月11日立写的借条交给了原告,但原告事后没有微信转账,也没有现金交付),且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也证实了借款本金是14万元;2、被告在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间归还了借款本金32400元,应予以扣减,即被告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07600元;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应不用支付利息。
查明事实原告和被告是相识的朋友。2020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5万元,被告共立写借条6份交原告收执,借条均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罗安海在借条上予以签名和捺印。被告立写借条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多次将其中的12.5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又通过现金方式将另外的1.5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以上交付借款合计14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是,对于2020年10月11日立写的借条(借款金额为1万元),被告否认收到该借条的款项,而原告方主张是现金交付。由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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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收到被告归还的借款32400元,但原告认为这属于归还借款时的利息。
又查明,原告曹坚本人没有出庭,本院在庭审结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明确通知原告曹坚到庭接受询问,原告曹坚于2021年6月4日到庭接受问话,其明确表示实际支付给被告罗安海的借款本金只有14万元。
本院意见被告罗安海向原告曹坚借款,并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曹坚明确表示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只有14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归还的32400元本院认定属于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认为属于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已依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应依约定返还借款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部分成立,即扣减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32400元后,被告尚应归还借款本金107600元。
关于利息问题。本案中,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现原告要求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可以按年利率3.85%计算,从起诉之日(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主文被告罗安海归还借款本金107600元及利息(利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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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曹坚。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坚负担359元,由被告罗安海负担1191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