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冰,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9日2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左堤路与减河北路路口处,被告人许冰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适有赵某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等候放行信号,许冰车前部与赵某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许冰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许冰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许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1mg/100ml。
另,许冰已赔偿赵某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冰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事故对方损失、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冰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被告人许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许冰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许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杜学禄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