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应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被告:施秉县青杠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白应举与被告施秉县青杠山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7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21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兑现部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缴、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白应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爱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