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苏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苏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吴某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