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心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华,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心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心国与被告张心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心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无权占有的宅基地并赔偿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告北邻张连普将其占有的紧邻原告北房的部分宅基地有偿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于当日支付了转让费。之后,原告取得了本村村委会同意盖房申请,在原告准备好施工材料并要动工时,被告以该地块宅基地属于其占有使用为由强行阻拦不让施工。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相关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心峰辩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属被告父亲张连佩,原告不是涉案宅基地使用权适格主体。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实际上系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应对本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心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成峰 审 判 员 张荣新 人民陪审员 史希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