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3204126372。
法定代表人:刘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陈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申请人:庞仁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国红名下的位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金童路*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国红名下的位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金童路*号房屋予以查封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45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缴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